2013年5月29日 星期三

P5) 我究竟要付幾多種印花稅??

從價印花稅 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
買家印花稅 Buyer's Stamp Duty (BSD)
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 (SSD)
那是什麼的稅?
我是自住的,什麼稅我不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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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印花稅 Ad valorem stamp duty (AVD) 《印花稅條例》(第117 章)
從價印花稅即最傳統的印花稅,買賣和轉讓物業要付給政府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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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有那些情況,買賣和轉讓物業是不須付這項印花稅的。
1) 憑藉該條例第29H 條,有關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的條文並不適用
於下列類別的買賣協議和非書面買賣協議─
(a) 協議是為政府或該條例第38 條所指的公職人員法團而訂立的;
(b) 協議是與第38 條所指的獲豁免處所有關,而有關購買
人是第38 條所指的獲豁免的人;和
(c) 協議的訂立獲得香港房屋委員會的同意或協議的其中
一方 (例如:根據居者有其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
屋計劃和租者置其屋計劃等出售的住宅) 是香港房屋
委員會或一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提名的人。務請注
意,在該等計劃下出售的住宅單位的其後轉易契須繳
納全數印花稅。
相聯公司間物業買賣情況
就該條例第45(2)條所指的相聯公司間物業買賣情況來說,
該條就一家相聯公司轉易物業給另一家相聯公司的轉易契所規定的
印花稅寬免同樣適用於所依循的買賣協議 [第29H(3)條]。
以近親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就決定一份售賣轉易契是否「依循」一份可予徵收印花稅的
買賣協議而簽立來說,一個人和其父母、配偶或子女須視為同一人
[第29D(6)(c)條第(ii)節]。因此,根據第29D(2)(a) 條,以下轉易契(未
能盡列各種情況) 僅可予徵收印花稅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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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稅率
財政司司長於2013年2月22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
調高「從價印花稅」的稅率及推前向非住宅物業交易徵收「從價印花稅」,
由向售賣轉易契徵收改為向買賣協議徵收。任何以個人或公司名義,
在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除非該住宅物業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取得而
該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取得有關住宅物業時,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和非住宅物業,
均須按新的稅率徵收「從價印花稅」。
什麼情況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除非獲豁免或另有規定,任何於2013年2月23日或以後簽立,
以購買住宅或非住宅物業的買賣協議,均須以新稅率繳納「從價印花稅」。
新稅率亦適用於在該日或以後所簽立的售賣轉易契。
(除非有關交易的買賣協議於2013年2月23日之前已簽立)
然而,「從價印花稅」新稅率不適用於在簽立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
購買住宅物業時,買方或承讓方為香港永久性居民,他們是代表自己行事,
以及沒有在香港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在此情況下,舊的「從價印花稅」稅率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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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稅率
由2010年4月1日起,買賣或轉讓香港不動產的印花稅率如下:
(如所計得的印花稅包括不足$1之數,該不足之數須當作$1計算。)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2,000,000 100  
2,000,000 2,351,760 $1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10%
2,351,760 3,000,000 1.50%  
3,000,000 3,290,320 $45,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10%
3,290,320 4,000,000 2.25%  
4,000,000 4,428,570 $9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10%
4,428,570 6,000,000 3.00%  
6,000,000 6,720,000 $18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10%
6,720,000 20,000,000 3.75%  
20,000,000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10%
21,739,120   4.25%  
從價印花稅的新稅率〔包括特別寬減〕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超逾 不超逾    
0 2,000,000 1.50%  
2,000,000 2,176,470 $30,000+超逾$2,000,000的款額的20%
2,176,470 3,000,000 3.00%  
3,000,000 3,290,330 $90,000+超逾$3,000,000的款額的20%
3,290,330 4,000,000 4.50%  
4,000,000 4,428,580 $180,000+超逾$4,000,000的款額的20%
4,428,580 6,000,000 6.00%  
6,000,000 6,720,000 $360,000+超逾$6,000,000的款額的20%
6,720,000 20,000,000 7.50%  
20,000,000 21,739,130 $1,500,000+超逾$20,000,000的款額的20%
21,739,130   8.50%  
額外印花稅 Special Stamp Duty (SSD)
由2010年11月20日起,任何以個人或公司(不論在何地註冊)名義,
在2010年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24個月內將其轉售,
均須繳交「額外印花稅」。
舊額外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
按賣方或轉讓方轉售或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15%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 10%
超過12個月但在 24個月以內 5%
新額外印花稅
財政司司長於2012年10月26日宣佈,政府將修訂《印花稅條例》,
以引入由2012年10月27日起生效的「買家印花稅」及調高「額外印花稅」的稅率及
延長須繳交「額外印花稅」的物業持有期。
持有期 稅率
6個月或以內 20%
超過6個月但在12個月以內 15%
超過12個月但在 36個月以內 10%
下 列 情 況 可 豁 免 繳 納 「 額 外 印 花 稅 」 -
(i) 提名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接受住宅物業權益,
以及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
(ii) 在有關住宅物業的「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或「轉易契約」字。
上增加/刪除原有買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的名
(iii) 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住宅物業出售或轉讓。
有關豁免包括所有按《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第545章)發出的強制售賣令作出的
住宅物業售賣,以及任何賣家出售其自法院判令或命令轉讓予或歸屬予他的住宅物業的售賣,
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
(iv) 屬《稅務條例》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
透過不同方式把已承按的住宅物業出售。
(v) 在拆卸原有住宅物業以供建造新住宅物業後所進行的轉售或轉讓交易(包括空地)。
(vi) 由遺囑執行人或遺產代理人出售離世者的產業,其中包括住宅物業,
以及某人出售或轉讓一個從離世者遺產中繼承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的住宅物業。
(vii)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住宅物業買賣或轉讓。
(viii) 出售物業僅關乎破產人的產業或因無能力償付其債項由法院清盤的公司的財產。
(ix) 把住宅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x) 把住宅物業送贈予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獲豁免徵稅的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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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印花稅 Buyer's Stamp Duty (BSD)

除非獲豁免,任何人(包括有限公司)20121027日或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的交易,
均須於「買賣協議」或「售賣轉易契」上加蓋「買家印花稅」,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即該人為物業的名義及實益擁有人)則除外。
所以是香港人的話,以私人名義購買住宅物業是不用付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Source: http://ird.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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